下週就是春節假期了,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今年春節有7天連續假期。春節期間如果使員工出勤或發生到離職應如何給假給薪?排班制的員工又如何給假給薪?以下提供簡單說明。
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之事業單位或部門
一、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的企業,今年春節經過彈性調整放假(2/8彈性放假、2/17補班),形成一個7天連續假期(2/8~2/14)。這次彈性調整的方式如下圖。
三、春節連假期間出勤給假給薪
(一)2/8、2/10出勤應依照休息日出勤加發工資。2/11為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
(二)2/9(除夕)、2/12(初三)、2/13(補假初一)、2/14(補假初二)為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給薪。
四、春節連假期間到離職給假給薪
(一)2/15或2/16才到職的員工,2/17仍有出勤義務,無須發給加班費。
(二)預告於2/15或2/16離職的員工,2/8亦享有調整休息日,當日出勤應發給加班費。
五、部分工時人員:
部分工時人員受僱於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亦得比照適用(附註二)。
附註一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附註二
<勞動部108年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令>
三、茲以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足以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惟該等勞工之事業單位若已依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全時工作勞工之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公日曆表出勤,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無得同予適用,恐影響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4.1.31